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107/01/09 修正)
第 4 條
依本辦法請頒獎章,應由各級消防機關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層報本部審查合格後,由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消防獎章之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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