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搜救所需費用,除第一款依政府機關實際支付之人事費用計算
外,其餘各款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計算;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
公會所定費率計算;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得參照當地時
價及物資新舊程度計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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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搜救費用就第一款之政府機關、國軍人員部分費用之計算
    予以修正,俾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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