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據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 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 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之四裁處之案件 ,不須經限期改善之程序,應逕行舉發並裁處。
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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