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4
四、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一)內容: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
      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
      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
      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第一
      種販賣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種販賣場所」或「公共危險物
      品一般處理場所」等名稱。
(二)顏色:白底黑字。
(三)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四)字體大小:四公分以上乘以四公分以上。
(五)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
      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六)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