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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下列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進行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
(一)氧化性固體:
      氧化性固體依物質燃燒時間及敏感度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試驗物品為粉粒狀者:係指可通過篩網孔徑 1.18㎜ 者。
     (1)燃燒試驗:
          標準物質:過氯酸鉀(特級)及溴酸鉀(1 級),其粒徑大
            小應能通過 300μm 篩網,而無法通過 150μm 篩網。試驗
            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
            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00
            μm 篩網,而無法通過 250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
            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 ℃,溼度50±10 %,風
            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厚度在10mm以上之絕熱板及白金加熱器。
          試驗方法:
            A.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 1  比 1  之重量
              比例與木粉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 30g。
            B.將上述混合物置於絕熱板上,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徑比
              為 1  比 1.75 的圓錐體。
            C.以 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
              間不得超過 10 秒,然後量測底部圓周開始著火至火焰熄
              滅之燃燒時間(以下稱燃燒時間)。
            D.重複試驗 5  次以上,取其平均值並比較其燃燒時間。
          判定基準:
            第一級—燃燒時間較溴酸鉀短。
            第二級—燃燒時間較溴酸鉀長,較過氯酸鉀短。
            第三級—燃燒時間較過氯酸鉀長。
     (2)落錘試驗:
          標準物質:硝酸鉀(特級)及氯酸鉀(1 級),其粒徑大小
            應能通過 250μm 的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 ℃,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小時。
          還原劑:紅磷(1 級),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180μm 的篩
            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
            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 ℃,溼度 50±10%,風
            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直徑 40mm 及厚度 0.01mm 之鋁箔紙及落錘測試
            儀。
          試驗方法:
            A.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 1  比 1  之重量
              比例與紅磷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 100mg。
            B.分別放置於鋁箔紙製之套筒中並密封置於測試架上,使用
              5kg 落錘進行測試。
            C.試驗過程中應依(硝酸鉀/紅磷)和(氯酸鉀/紅磷)敏
              感度之差別,找出各自合適之試驗高度,每個高度需重複
              實驗 10 次以上,觀察其測試結果是否有火星、火花或爆轟
              等現象。
          判定基準:
            第一級—較氯酸鉀敏感。
            第二級—較氯酸鉀鈍感,但較硝酸鉀敏感。
            第三級—較硝酸鉀鈍感。
     (3)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
          │     ╲落錘試驗 │      │      │            │
          │       ╲       │第一級│第二級│第  三  級  │
          │燃燒試驗 ╲     │      │      │            │
          ├────────┼───┼───┼──────┤
          │    第一級      │  Ⅰ  │  Ⅰ  │    Ⅰ      │
          ├────────┼───┼───┼──────┤
          │    第二級      │  Ⅰ  │  Ⅱ  │    Ⅲ      │
          ├────────┼───┼───┼──────┤
          │    第三級      │  Ⅰ  │  Ⅲ  │非氧化性固體│
          └────────┴───┴───┴──────┘
          試驗結果 Ⅰ 者為氧化性固體第一級。
          試驗結果 Ⅱ 者為氧化性固體第二級。
          試驗結果 Ⅲ 者為氧化性固體第三級。
      2.試驗物品為非粉粒狀者:係指無法通過篩網孔徑 1.18㎜ 者。
     (1)大量燃燒試驗:
          標準物質:過氯酸鉀(特級),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300
            μm 篩網,但無法通過 150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
            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四
            小時。
          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00
            μm 篩網,但無法通過 250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
            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 ℃,溼度 50±10%,風
            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厚度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及白金加熱器。
          試驗方法:
            A.標準物質及試驗物品過篩乾燥,分別以 1  比 1  之重量
              比例與木粉充分混合,其合計重量為 500g 。
            B.將上述混合物置於絕熱板上,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徑比
              為 1  比 2  之圓錐體。
            C.以 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
              間不得超過 30 秒,著火後量測其燃燒時間。
            D.此處燃燒係指持續或間歇性著火情形,在五次以上試驗中
              ,若有一次以上未燃燒成功,則需重複再進行五次以上試
              驗,在總共十次以上試驗中,有五次以上燃燒成功,才可
              以計算其平均燃燒時間,否則重做試驗。
          判定基準:
            第一級—燃燒時間比過氯酸鉀短。
            第二級—燃燒時間比過氯酸鉀長。
     (2)鐵管試驗:
          還原劑:賽璐珞粉,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3μm  篩網。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 ℃,溼度 50±10%,風
            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外徑 60mm/ 厚度 5mm/長度 500mm/具有底部
            之無縫鋼管、50g 引爆藥及 6  號電氣雷管。
          試驗方法:
            A.試驗物品與賽璐珞粉以 3  比 1  的重量比例充分混合,
              充填至鐵管內八分滿,並放入 50g  的引爆藥後,鐵管中
              央插入 6  號電氣雷管,將鐵管埋在砂中引爆。
            B.重複進行三次以上試驗觀察鐵管破裂狀況。如鐵管自上端
              至下端完全分離為「完全破裂」;如鐵管破損、扭曲、變
              形等則為「不完全破裂」。
          判定基準:
            第一級—鐵管完全破裂。
            第二級—鐵管不完全破裂。
     (3)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
          │         ╲   鐵管試驗│      │            │
          │           ╲         │第一級│第  二  級  │
          │大量燃燒試驗 ╲       │      │            │
          ├───────────┼───┼──────┤
          │        第一級        │  ★  │    Ⅲ      │
          ├───────────┼───┼──────┤
          │        第二級        │  Ⅲ  │非氧化性固體│
          └───────────┴───┴──────┘
          測試結果★者,應將物品粉碎後依「試驗物品為粉粒狀」之
            試驗方法進行判定。
          測試結果Ⅲ者為氧化性固體第三級。
(二)易燃固體
      易燃固體依物質著火的難易性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瓦斯著火試驗:
     (1)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 ℃,溼度 50±10%,風速
          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試驗器具:厚度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及瓦斯火焰器。
     (3)試驗方法:
          將乾燥後之試驗物品 3cm3 放置於絕熱板上,試驗物品為粉
            粒狀者,將其堆成半圓形狀。
          將瓦斯火焰器之火焰長度調節在火嘴朝上狀態下 70mm ,然
            後與試驗物品接觸 10 秒鐘,其火焰與試驗物品接觸面積為
            2cm2、接觸角度為 30°。
          重複上述步驟 10 次以上,測量火焰接觸試驗物品時,試驗
            物品所需著火時間,觀察試驗物品是否有 1  次以上繼續燃
            燒或無焰燃燒之情形。
     (4)判定基準:
          試驗物品在 3  秒內著火者為易燃固體第一級。
          試驗物品在 3  秒以上 10 秒以內著火者為易燃固體第二級
            。
          試驗物品在 10 秒以內不著火者,則進行閉杯式閃火點試驗
            。
      2.閉杯式閃火點試驗:
     (1)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 ℃,溼度 50±10%,風速
          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試驗器具:閉杯式閃火點測試儀。
     (3)試驗方法:
          將 2g 之試驗物品放入試料杯中,蓋上杯蓋。
          設定溫度,將試料杯保持於該溫度下 5  分鐘,然後引燃試
            驗用火焰,調整火焰直徑至 4mm  大小。
          啟動開關,將試驗火焰接觸試料杯 2.5  秒後復原,重複試
            驗找出閃火點。
     (4)判定基準:
          閃火點≦40℃之試驗物品為易燃固體,其餘則非屬易燃固體。
(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依物質在空氣中發火性、與
      水接觸之發火性或產生可燃性氣體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自然發火性試驗:
     (1)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 ℃,濕度 50±10%,風速
          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試驗器具:直徑 90mm 之化學分析用濾紙、瓷杯蒸發皿及厚度
          在 10mm 以上之絕熱板。
     (3)試驗方法:
          固體物品試驗方法:
            A.瓷杯法:將能通過 300μm 篩網 10 %以上之粉末狀試料
              取出 1cm3 ,置於化學分析用濾紙(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
              在 20 ℃,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二十
              四小時)的中央,濾紙應置於瓷杯蒸發皿上,觀察試驗物
              品在 10 分鐘內是否自然發火。試驗物品在 10 分鐘內會
              自然發火者,判定為發火性固體第一級。
            B.落下法:試驗物品在上述步驟 10 分鐘內不會自然發火者
              ,將 2cm3 之試驗物品自 1m 高度落到絕熱板上,觀察在
              落下後 10 分鐘內是否會自然發火。重複進行試驗 5  次
              以上,如有 1  次以上有自然發火情形者,則判定為發火
              性固體第二級。
          液體物品試驗方法:
            A.瓷杯法:將試驗物品 0.5cm3 ,從 10mm 至 20mm 高度,
              全數在 30 秒內以相同速度利用注射器或滴管滴下到直徑
              約 70mm 瓷杯蒸發皿上,觀察試驗物品在 10分 鐘內是否
              自然發火。試驗物品在 10 分鐘內會自然發火者,判定為
              發火性液體第一級。
            B.落下法:試驗物品在上述步驟 10 分鐘內不會自然發火者
              ,將 0.5cm3 之試驗物品,從 10mm 至 20mm 高度,全數
              在 30 秒內以相同速度利用注射器或滴管滴下到舖有直徑
              90mm  濾紙之直徑約 70mm 瓷杯蒸發皿上,觀察試驗物品
              在 10 分鐘內是否自然發火或濾紙焦黑。重複進行試驗 5
              次以上,如有 1  次以上有自然發火或濾紙焦黑情形者,
              則判定為發火性液體第二級。(濾紙變成褐色或淡褐色均
              視為焦黑)
     (4)判定基準:
          以瓷杯法試驗自然發火者為發火性液體或發火性固體第一級
            。
          以落下法試驗自然發火者為發火性液體或發火性固體第二級
            。
          以上兩者試驗皆不自然發火者,則進行與水反應性試驗。
      2.與水反應性試驗:
     (1)試驗場所:一大氣壓力下,溫度 20±2 ℃,濕度 50±10%,風
          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2)試驗器具:容積 500cm3 燒杯、體積 100cm3 平臺、化學分析
          用濾紙及氣相層析儀。
     (3)試驗方法:
          微量燒杯法:在容量 500cm3 的燒杯底部放置平臺,在平臺
            上面裝滿 20±5 ℃的純水,上面再放置直徑大於平臺直徑之
            濾紙,控制平臺上水量讓濾紙浮在水面上。試驗物品為固體
            者,放置直徑 2mm  之試驗物品量於濾紙中央;試驗物品為
            液體者,注入 5mm3(0.005ml)之試驗物品量於濾紙中央,
            觀察是否自然著火。不會自然著火者,則重複相同步驟 5
            次以上,觀察其中是否有一次以上會自然著火。如所產生氣
            體不會自然著火者,則將該氣體接近火焰,觀察是否著火。
          少量燒杯法:在上開步驟試驗下不自然著火者,則增加試
            驗物品量至 50mm3,並重新操作,所產生氣體仍不會自然著
            火者,則將該氣體接近火焰,觀察是否著火。
          產生氣體量測定法:在上開步驟試驗下仍不會著火者,則
            測定產生氣體量,並分析該氣體是否含有可燃性成分。其測
            試方法如下:
            A.將 2g 試驗物品放入氣體量測裝置之 100cm3 燒杯中,將
              燒杯放入 40 ℃恆溫水槽,最後於燒杯內快速加入 40 ℃
              純水 50cm3,每隔 1  小時測定氣體產生量,至少測試五
              小時。
            B.每隔 1  小時所測到的氣體產生量,將其換算成每 1kg
              試驗物品所產生的量,其中最大值視為本試驗之氣體產生
              量,並以檢知管、氣相層析儀等分析儀器測定是否含可燃
              性氣體。
     (4)判定基準:
          以微量燒杯法或少量燒杯法而自然發火者為禁水性物質第一
            級。
          以微量燒杯法或少量燒杯法而小火苗著火者為禁水性物質第
            二級。
          以產生氣體量測定法測得可燃氣體量大於 200 l/kg-hr  者
            為禁水性物質第三級。
          以微量燒杯法、少量燒杯法均無自然發火,亦無小火苗著火
            ,且產生氣體量測定法測得可燃氣體量小於 200 l/kg-hr
            者則非屬禁水性物質。
(四)易燃液體
      易燃液體依物質引火性進行判定。有關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及
      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如下表,試驗物品屬於低閃火點者,則
      閃火點測試儀必須加裝冷凍循環設備。
      1.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及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
        ┌──────┬────────┬──────────┐
        │閃火點測試儀│歐美日及本國標準│適    用    種    類│
        ├──────┼────────┼──────────┤
        │TAG 密閉式  │ASTM D56        │在 40 ℃黏稠度低於 5│
        │            │                │.5St,或在 25 ℃黏稠│
        │            │                │度低於 9.5St,且閃火│
        │            │                │點低於 93 ℃之物品。│
        │            │                │但瀝青不適用本測試標│
        │            │                │準。                │
        ├──────┼────────┼──────────┤
        │TAG 開杯法  │ASTM D1310      │閃火點低於 93 ℃之物│
        │            │                │品,如瀝青。        │
        ├──────┼────────┼──────────┤
        │SETA  密閉式│JIS K2265、ASTM │閃火點介於 0℃至 110│
        │            │D3278           │℃,同時在 25 ℃黏稠│
        │            │                │度低於 150St  之物品│
        │            │                │。                  │
        ├──────┼────────┼──────────┤
        │克里排開放式│ISO 3679、3680  │閃火點高於 79 ℃之物│
        │            │ASTM D92、CNS377│品。                │
        │            │5               │                    │
        ├──────┼────────┼──────────┤
        │Pensky-Mart-│ASTM D93        │用於燃料油、潤滑油等│
        │ens(閉杯法 │                │物品。              │
        │)          │                │                    │
        └──────┴────────┴──────────┘
      2.判定基準:
     (1)閃火點≦-20 ℃且起始沸點<40℃者,為特殊易燃物。
     (2)閃火點<100 ℃且自燃溫度<100 ℃者,為特殊易燃物。
     (3)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4)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水溶性液體)。
     (5)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6)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水溶性液體)。
     (7)70℃≦閃火點<200 ℃者,為第三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8)70℃≦閃火點<200 ℃者,為第三石油類(水溶性液體)。
     (9)200 ℃≦閃火點<250 ℃者,為第四石油類。
(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依物質爆炸的危險性及熱分解的激烈程
      度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熱分析試驗:
     (1)標準物質:2,4-二硝基甲苯(DNT ,特級)、過氧化二苯甲醯
          (BPO ,1 級)。
     (2)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 ℃,濕度 50±10%,風速
          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3)試驗器具:微差掃瞄熱卡計(DSC) 或示差熱分析儀(DTA)
          。
     (4)試驗方法:
          2,4-二硝基甲苯試驗步驟:
            A.將 2,4- 二硝基甲苯 1mg  裝入耐壓 50kgf/cm2  以上的
              測試筒(cell)並密封,連同空的測試筒放入加熱爐內,
              以每分鐘上升 4℃的速率加熱至 400℃。
            B.計算開始放熱溫度(T :單位℃)與放熱量(Q :單位
              J/g) 。需注意下列事項:
           (a)基線需連接開始與結束放熱部份。
           (b)開始放熱溫度係由轉折點上之切線與基線的交點求出。
           (c)有多個巔峰點出現時,以開始放熱溫度作為第一個巔峰
                點,以所有巔峰點計算放熱量。
            C.重複 B  的步驟 5  次,分別計算出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
              量,將其平均值作為 2,4- 二硝基甲苯之開始放熱溫度與
              放熱量。
          過氧化二苯甲醯試驗步驟:
            過氧化二苯甲醯 2mg,依據試驗步驟求得過氧化二苯甲醯
            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
          綜合、數據做圖:
            如下圖所示,以 logQ 對 log(T-25)作圖,分別將 2,4-
            二硝基甲苯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與過氧化二苯甲醯之開
            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放入座標圖內,將兩點連成一直線,
            即為判定基準線。
          待測物:
            A.將待測物 2mg  裝入耐壓 50 kgf/cm2 以上的測試筒內並
              密封,連同空的測試筒放入加熱爐內,以每分鐘上升 4℃
              的速率加熱至 400℃。可配合放熱量增減待測物的重量。
            B.計算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需注意下列事項:
           (a)基線需連接開始與結束放熱部份。
           (b)開始放熱溫度係由轉折點上之切線與基線的交點求出。
           (c)有多個巔峰點出現時,以開始放熱溫度作為第一個巔峰
                點,以所有巔峰點計算放熱量。
            C.重複B.的步驟 5  次,分別計算出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
              ,將其平均值作為待測物之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
            D.將待測物的開始放熱溫度與放熱量,分別計算出 logQ 與
              log(T-25) 的值,將其值畫於上圖中。
     (5)判定基準:
          第一級-放熱量與放熱溫度之對應點位於 2,4- 二硝基甲苯及
          過氧化二苯甲醯之判定基準線之上。
          第二級-放熱量與放熱溫度之對應點位於 2.4- 二硝基甲苯及
          過氧化二苯甲醯之判定基準線之下。
      2.壓力容器試驗:
     (1)1mm 孔徑節流板(orifice) 壓力容器試驗:
          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 ℃,濕度 50±10%,風
            速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試驗器具:
            A.壓力容器的側面及上面分別安裝節流板與破裂板,且其內
              部可容納試料容器,為一內容量 200cm3 的不銹鋼製容器
              。
            B.試料容器為內徑 30mm ,高 50mm ,厚 0.4mm,且底為一
              平面,上方開放之鋁製圓筒。
            C.孔徑 1mm  之節流板為厚度 2mm  之不銹鋼製品。
            D.破裂板為鋁等金屬所製造之物品,破裂壓力為 6kgf/cm2
              。
            E.加熱器輸出功率為 700W 以上。
          試驗方法:
            A.在壓力容器底放入一裝有 5g 矽油之試料容器,設定加熱
              器之電壓及電流值,可使矽油溫度從 100℃到 200℃之過
              程以每分鐘 40℃ 的速率加熱。
            B.以加熱器持續加熱 30 分鐘以上。
            C.壓力容器側面為鐵氟龍製,嵌有氟化橡膠製等耐熱性墊片
              ,然後安裝孔徑 1mm  的節流板,在壓力容器底部放置試
              驗物品 5g ,在壓力容器上方安裝鐵氟龍製,嵌有氟化橡
              膠等耐熱性墊片之破裂板。
            D.將水倒在破裂板上方。
            E.以加熱器加熱壓力容器。
            F.反覆操作 A  到 E  步驟 10 次以上,觀察破裂板是否會
              破裂。
     (2)9mm 孔徑節流板(orifice)壓力容器試驗:
          將上述「孔徑 1mm」節流板改成「孔徑 9mm」,並根據 1mm
          孔徑節流板之壓力容器試驗方法進行 9mm  孔徑節流板之壓力
          容器試驗。
     (3)判定基準:
          第一級-9mm 孔徑 10 次有 5  次以上破裂。
          第二級-1mm 孔徑 10 次有 5  次以上破裂且 9mm  孔徑 10
          次有 4  次以下破裂。
          第三級-1mm 孔徑 10 次有 4  次以下破裂。
      3.試驗結果綜合判定:
        ┌────────────┬───┬───┬─────┐
        │         ╲ 壓力容器試驗│      │      │          │
        │           ╲           │第一級│第二級│  第三級  │
        │熱分析試驗   ╲         │      │      │          │
        ├────────────┼───┼───┼─────┤
        │        第一級          │  Ⅰ  │  Ⅱ  │    Ⅱ    │
        ├────────────┼───┼───┼─────┤
        │        第二級          │  Ⅰ  │  Ⅱ  │非自反應物│
        │                        │      │      │質及有機過│
        │                        │      │      │氧化物    │
        └────────────┴───┴───┴─────┘
     (1)測試結果Ⅰ為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A  型、B 型。
     (2)測試結果Ⅱ為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C  型、D 型。
(六)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液體依物質燃燒時間之長短進行判定,其判定方法如下:
      1.燃燒試驗:
     (1)標準物質:90%硝酸水溶液。
     (2)還原劑:木粉,其材質為杉邊材,其粒徑大小應能通過 500
          μm 篩網,且無法通過 250μm 篩網,試驗前放入溫度設定在
          20℃,內有乾燥用矽酸膠之玻璃乾燥器中,靜置四小時。
     (3)試驗場所:一大氣壓下,溫度 20±2 ℃,濕度 50±10%,風速
          在 0.5  公尺/秒以下之場所。
     (4)試驗器具:外徑 120mm  之平底蒸發皿、注射器及白金加熱器
          。
     (5)試驗方法:
          將 15g  木粉放置於平底蒸發皿內,堆積成高度與底面積直
            徑比為 1  比 1.75 的圓錐體,放置 1  小時。
          標準物質取 15g,用注射器由圓錐體的上方均勻注射,然後
            以 1,000℃之白金加熱器,接觸混合物的底部,其接觸時間
            不得超過 10 秒,著火後量測燃燒時間。
          試驗物品依照的方式量測燃燒時間。
          此處燃燒係指持續或間歇性著火情形,在五次以上試驗中,
            若有一次以上未燃燒成功,則需重複再進行五次以上試驗,
            在總共十次以上試驗當中,有五次以上燃燒成功,才可以計
            算其平均燃燒時間,否則重做試驗。
     (6)判定基準:
          比 90 %硝酸水溶液和木粉之混合物的燃燒時間短為氧化性
            液體。
          比 90 %硝酸水溶液和木粉之混合物的燃燒時間長為非氧化
            性液體。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2/03/07
一、考量本部於九十六年度參考國內外常用化學品 GHS  分類,並參照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 CNS  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各項分則中對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
    名稱及分級,檢討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附表一各類公共危險物品名稱
    及分級,並經會銜經濟部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以台內消字第○九六○八二三二六
    二號、經能字第○九六○四六○二○六○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二、為因應上開管理辦法之修正,爰檢討修正本判定基準第四點中有關六類公共危險
    物品試驗判定方法之各類公共危險物品名稱及分級,並針對部分文字酌予修正。
    另於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自然發火性試驗中,增列「液體物品試驗方法」俾資
    周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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