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容器定期檢驗程序如下:
(一)第一次外觀檢查。
(二)殘留氣體回收。
(三)耐壓膨脹試驗。
(四)除鏽作業。
(五)第二次外觀檢查。
(六)內部檢查。
(七)重量檢查。
    容器經前項檢驗項目判定合格後,應施作程序如下:
(一)打刻鋼印。
(二)油漆塗裝。
(三)抽真空。
(四)容器實重(含閥)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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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3/01/16
因容器檢驗完成後仍需進行打刻鋼印、油漆塗裝、抽真空及容器實重(含閥)量測等
程序,且未涉及判定檢驗結果,爰將前揭項目增列至檢驗合格後應施作程序,另容器
壓毀非屬檢驗項目,自本點刪除。
99/05/25
一、本點新增。
二、明確容器定期檢驗項目及順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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