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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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考核
(一)當地消防機關應訂定檢修申報督導計畫並加強實施督導。
(二)消防署對當地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之情形進行定期、不定期評比
      考核,成績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5/02
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條說明一。
110/12/09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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