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災時應變: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救災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任務時,應同步派遣
所屬救護人員及車輛隨隊出勤,並通知衛生機關或當地急救責任醫
院協助緊急救護。
(二) 衛生機關人員或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到達大量傷病患災害現場,成立
臨時急救站後,消防機關救護人員應將現場緊急救護工作移交,並
接受前開人員之指揮調派,協助辦理大量傷病患之緊急救護工作。
(三) 消防機關災害現場指揮官於衛生機關人員到達災害現場執行緊急救
護任務時,應指派專人負責擔任消防機關與衛生機關之緊急救護協
調事項,並提供下列災害現場資訊:
1災害現場位置及範圍。
2安全注意事項。
3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及車輛出動情形。
4人命傷亡及救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