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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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課程編排、師資遴聘及教材編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程編排及師資遴選:預定辦理訓練班期之附屬機關或業務單位,
      除因特殊情形外,應於開班之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將擬訂課程、時
      數及推薦師資人員等資料送交本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報請署長核
      定。
(二)教材編審:
      1.除依法令規定或配合政府施政需要指定者,及因應各類專業訓練
        需求專案編撰外,經核定編排課程,由獲遴聘(派)任該課程之
        師資負責編寫。
      2.前目訓練教材各業務組室主管應依據訓練政策及目標,召集負責
        編撰之師資,給予事前指導及掌控編撰進度。
      3.各項訓練教材應於開課日二個月前送本委員會審查後,報請署長
        核定。
      4.審查通過核定之師資及教材,應建立師資及教材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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