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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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薦人數: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現有實際員額分別規定如下:
      1.未滿一千人者:一人。
      2.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二人。
      3.二千人以上者:三人。
(二)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構:一人。
(三)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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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29
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
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爰第二款酌
作文字修正。
112/03/15
增訂第三款,明訂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遴薦人數各一人。
109/06/18
鑑於全國消防機關總員額數逐年增加,各消防機關可遴薦消防楷模人數亦同步增加,
為完善遴選程序,避免部分績優人員落選及對甄選作業產生疑義,爰修正各消防機關
遴薦人數及比例,依現有實際員額比例設算。
94/07/06
一、本點新增。
二、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遴薦參選全國消防楷模人數,宜依現有編制人數按
    比例分別予以規定,以符公平,另本署各單位暨所屬機關遴薦人數宜併予規定,
    爰修正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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