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12/28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修正一般爆竹煙火及專業爆竹煙火分類,並將實務上直徑未達七點五
公分煙火彈,而其性能效果類似高空煙火之產品、舞臺煙火、單支火藥紙管或其
組合之產品,納入管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明定各該爆竹煙火儲存
、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其中舞臺煙火之火藥量較其他專業爆竹煙火少,危險性低
,於電視節目、戲劇等活動使用時,施放數量亦甚少,故其管制量與摔炮類以外
之一般爆竹煙火相同。
三、查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火藥成分以鐵粉為主,安定性高,未含爆藥,僅有單純燃
燒現象,施放安全性高;而爆炸音類之無紙屑炮類其使用性質、效果類似排炮及
連珠炮產品,係以產生爆炸音為目的,主要供民眾節慶及選舉造勢之用,爰修正
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明定其管制量與排炮及連珠炮產品相同。
四、配合本條例之修正施行,修正第二項所引條次及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