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檢驗作業計畫:
(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二)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三)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
(四)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
(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七)其他業務概況報告。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2/05/17
配合前條所定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資格之修正,爰修正本條第二款應檢附之資格證
明文件。
93/05/13
一、明定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認可規定。
二、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取得認可證書,並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四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始得辦理爆竹煙火認可業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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