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網路管理
一、資訊單位不得利用其網路管理權限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
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就所屬
IP位址執行網路掃描及監測活動,並將掃描及監測異常結果通知該單
位。
(一)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以因應網路安全事件、網路病毒或網蟲大
量傳播。
(二) 依合理之依據,懷疑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
當行為。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二、違反本規範者,本署得立即停止其網路使用權,並視情節輕重處以停
權一個月或撤銷其網路資源存取權,同時依紀律規定及相關法規處理
。觸犯法令者,須自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三、使用單位有人員異動時,由資訊單位撤銷其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