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火場指揮官得穿戴指揮臂章、背心或其他識別方式。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8/11
本點未修正。
106/01/05
一、放寬識別方式之規定,不限於臂章,凡能識別各項火場指揮官者皆可。
二、考量實務上火場指揮官較少穿戴臂章、背心或其他識別方式,爰將「應」穿戴…
    ,修正為「得」穿戴…。另配合刪除第二項「前項臂章由消防局製發」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