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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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事故處理要領:
(一)發生事故時,應保持現場完整,迅速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統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以下人員到場處理,並應在現場兩端適當
      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以免再次發生事故。
      1.交通(大)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
      2.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3.必要時得通知特約保險公司人員。
      4.視狀況通知延聘之法律顧問到場協助處理。
(二)事故現場如有人受傷,應立即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派救護車將傷
      者送醫。
(三)現場如有人當場死亡,更應保持現場,不可移動車輛,由「公務車
      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到場會同警察人員測繪、拍照。
(四)發生交通事故,必要時得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
      任。
      1.消防機關向肇事人索賠時,應由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依法循和解、調解或民事訴訟等程序辦理。
      2.民眾求償時,應依國家賠償程序向消防機關提出,絕不可讓駕駛
        同仁自行處理。
      3.駕駛同仁如涉刑事責任,由警方處理,機關應依法提供涉訟輔助
        。
(五)除輕微擦撞且無人受傷之車禍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依附表格式
      填具交通事故處理(通報)單,傳真至本署核備。
顯示立法理由
106/12/21
一、如消防機關救護車發生車禍事故時,非僅得另派救護車將事故傷者送醫,毋寧應
    視個案情形,衡量車上原載送傷患者與事故傷者之傷勢輕重、送醫救治之急迫性
    、現場救護車可否繼續行駛、如另派救護車前來處理其所需時間等,由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綜合各項因素,擇定最適當之處置方案。
二、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其後續賠償之情形多端,如機關就公務車或同仁所受傷害
    向對方求償,既因駕駛同仁執行職務所生,應由機關出面處理;如對方提出賠償
    請求,亦應由機關循保險理賠或國家賠償程序辦理。倘若同仁因此涉訟,機關應
    依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等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按事故發生後,第一款第一目已規定應迅即通報交通(大)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
    到場處理,現行規定第三款及第四款重覆規範部分酌予修正。
104/06/03
一、文字修正,修正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編號符號,並刪除第一款第二目上下引
    號。
二、依據 104  年 4  月 8  日研商會議結論,考量部分消防機關保險合約條款未要
    求保險公司人員到場。爰配合修正第一款第三目。
三、因應嘉義市政府消防局表示,如僅係輕微案件,車損無人員受傷,一般處理模式
    均為雙方和解、調解,無重大糾紛,未必每件均申請車禍肇事鑑定。爰配合修正
    第五款。
四、刑事責任部分多為告訴乃論,爰刪除第五款「應移」文字。
五、經調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提供修正意見,新竹縣政府消防局表示,
    輕微車禍案件建請可免報本署,以減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之工作量
    。爰配合修正第七款。
六、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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