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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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消防機關正、副主官 (管) 對所屬人員考核權責劃分如附件一,
    其考核責任及規定如下:
 (一) 考核人平時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應視其情節依消防專業人員獎
      懲標準表規定議處。
 (二) 考核人或受考核人到職未滿三個月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行政責任。
 (三) 考核責任自考核人或受考核人離職日起解除。但對受考核人於離職
      前所發生之不良後果,考核人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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