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熱水器應符合國家標準,其安裝除依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不得安裝於有易燃氣體發生或滯留之處所。
二、安裝於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
三、有固定或防止掉落之措施。
四、依使用燃氣種類、熱水器之設置方式及供(排)氣方式安裝,並記載
    於施工登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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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11/10
第四款所稱施工紀錄係指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備置之
施工登錄卡,為使規範明確,爰將「施工紀錄」修正為「施工登錄卡」。
94/07/22
一、明定各種型式熱水器之品質標準及其安裝通用規定。
二、第一款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明定其安裝場所不得
    為易燃氣體發生或滯留處,以避免發生氣爆情事。
三、第二款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明定安裝處所之牆壁
    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者,以避免使用不慎引燃其他可燃物而發生火災
    。
四、第三款明定安裝施工方式應有固定及防止掉落措施,以防止熱水器安裝施工不確
    實,致發生掉落情事。
五、第四款明定應依燃氣種類、供(排)氣條件等現場環境安裝適當型式熱水器及其
    配管(如 CF 式應加裝排氣管及供氣口,且僅可安裝於屋內;RF  式不得安裝於
    屋內。),並記載於施工紀錄。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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