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災害通報之業務主管機關: (一)震災、風災、火災、爆炸: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行政院衛生署。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
此點未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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