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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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舞臺特效煙火施放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爆炸物管理員
(二)爆竹煙火監督人
(三)具軍中高空煙火施放經驗或訓練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四)具爆破經驗且領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發給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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