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執勤及編組人員作業方式 一、地震發生且有地震測報地點震度超過六級,或重大災害造成通訊中斷 時,緊急應變小組各當月輪值第一梯次待命人員應不待通知,立即返 署展開作業。 二、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第一梯次進駐人員接獲進駐通知後,各編組組員應 立即主動向所屬編組小組長回報進駐情形,小組長掌握該小組成員進 駐情形後應即刻回報所屬編組組長;除因居住地點或其他不可抗力等 因素確實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返署作業外,進駐人員應暫停私人事務或 活動,並於六十分鐘內返署,前往各執勤地點向直屬任務編組組長、 小組長報到,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任務表」執行任務 ,各任務編組組長、小組長得視實際情形另行統籌分配該組成員任務 。 三、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其輪替方式除指揮官另有指示外,接班人 員應於輪值當日上午九時完成簽到進駐,交班人員於交接完成後始能 簽退,交接班期間各編組應共同執行應變工作,組長並應將前日工作 情形及待辦事項詳填於交接報告表(如表 17) ,附上相關作業表單 交付接班之編組組長確認,並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後交由災 害管理組彙辦;另指揮官得視需要召集各編組組長定期或臨時召開工 作會議。 四、有關本署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層級、編組人力、輪值梯次及任務職掌, 得因應各種災害類別、災害規模大小需求或院、部上級機關(長官) 特殊要求等因素,經署長指示或由災害管理組簽奉署長核定後予以適 當調整。 五、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運作期間,後勤組、安全組於夜間二十二時至 翌日早上六時(安全組至七時)期間,在不影響應變中心勤務運作之 情況下,其編組組長得視情形調整非必要作業人員暫時退勤休息。 六、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且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啟動時,原排定參與平時 每日應變運作機制輪值人員暫停勤務,俟應變中心撤除時,恢復進駐 執行勤務。
一、文字酌作修正。 二、依 99 年 4 月 7 日研商會議紀錄辦理,增列第肆點第六項應變中心二級以上 開設且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啟動時,原排定參與平時每日應變運作機制輪值人員暫 停勤務,俟應變中心撤除時,恢復進駐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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