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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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勤及編組人員作業方式
一、地震發生且有地震測報地點震度超過六級,或重大災害造成通訊中斷
    時,緊急應變小組各當月輪值第一梯次待命人員應不待通知,立即返
    署展開作業。
二、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第一梯次進駐人員接獲進駐通知後,各編組組員應
    立即主動向所屬編組小組長回報進駐情形,小組長掌握該小組成員進
    駐情形後應即刻回報所屬編組組長;除因居住地點或其他不可抗力等
    因素確實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返署作業外,進駐人員應暫停私人事務或
    活動,並於六十分鐘內返署,前往各執勤地點向直屬任務編組組長、
    小組長報到,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任務表」執行任務
    ,各任務編組組長、小組長得視實際情形另行統籌分配該組成員任務
    。
三、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其輪替方式除指揮官另有指示外,接班人
    員應於輪值當日上午九時完成簽到進駐,交班人員於交接完成後始能
    簽退,交接班期間各編組應共同執行應變工作,組長並應將前日工作
    情形及待辦事項詳填於交接報告表(如表 17) ,附上相關作業表單
    交付接班之編組組長確認,並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後交由災
    害管理組彙辦;另指揮官得視需要召集各編組組長定期或臨時召開工
    作會議。
四、有關本署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層級、編組人力、輪值梯次及任務職掌,
    得因應各種災害類別、災害規模大小需求或院、部上級機關(長官)
    特殊要求等因素,經署長指示或由災害管理組簽奉署長核定後予以適
    當調整。
五、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運作期間,後勤組、安全組於夜間二十二時至
    翌日早上六時(安全組至七時)期間,在不影響應變中心勤務運作之
    情況下,其編組組長得視情形調整非必要作業人員暫時退勤休息。
六、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且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啟動時,原排定參與平時
    每日應變運作機制輪值人員暫停勤務,俟應變中心撤除時,恢復進駐
    執行勤務。
顯示立法理由
99/06/29
一、文字酌作修正。
二、依 99 年 4  月 7  日研商會議紀錄辦理,增列第肆點第六項應變中心二級以上
    開設且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啟動時,原排定參與平時每日應變運作機制輪值人員暫
    停勤務,俟應變中心撤除時,恢復進駐執行勤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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