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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地方財政因難,歲入仰賴上級政府補助,財政上可能面臨自有財源不足之問題
,又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自然資源及人文條件發展不一情況下,財源多寡有別
,各級地方政府財源不均,爰參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八條、第九條規定,對縣 (市) 政府依核定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二、有關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部分,參考上揭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中央對直轄
市及各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最高補助比率,直轄市政府不得超過百分之
五十,縣 (市) 政府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因考量直轄市政府之財政狀況較佳,
本條有關規範中央對「第一級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既定為百分之五十,
爰參照上揭辦法:中央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與中央對縣(市)政府最高
補助比率;其比值為九分之五,爰依比例規範中央對於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
為百分之二十八。
三、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可能隨經濟發展有所變動,為符合縣(市)政府實際財務
情況,爰明定財力級次之判定,應以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列補助款額度當時,行
政院主計處所核定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