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 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 登錄證書。 前項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 列文件申請展延三年: 一、申請書。 二、登錄證書正本。 三、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 前項第三款所稱複訓,指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 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複訓。
一、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種類繁多,且工作屬性常有跨機關之整合問題 ,如水域救災之船艇證照,必須由交通機關來認定,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登錄案件,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共同審查之,以臻 周延,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規定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及申請展延應附文件;為達簡政便民,爰就成員 未異動之情形,於證書效期屆至時,以簡便之方式辦理展延程序,毋庸再依第三 條規定,檢附全般文件,重行申請登錄。 三、第三項明定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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