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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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程及類別
(一)第一階段:以獨居老人為對象,應於 3  個月內完成,且每個責任
      轄區每月訪視至少 10 戶以上獨居老人。
(二)第二階段:以其他類別為對象,並於第 1  階段執行完畢後 6  個
      月內執行完畢。
(三)後續納入「住宅防火對策暨防範電氣火災執行計畫」之經常性重點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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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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