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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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
(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管理權人為維護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應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實
      施計畫」(如附件 4),並定期於每年○月及○月委託(消防設備
      師(士)、○○檢修機構或○○消防事務所)進行檢修,且依規定
      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二)其他設施之檢查與維修
      保安監督人應對場所內之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火氣設備、公共危險
      物品保安監督事項、電氣設備等實施自主檢查,其實施規劃應明定
      於「保安監督自主檢查表」中(如附件 5),且應說明每隔多久時
      間檢查乙次。
      1.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6。
      2.防火員應對所有火源(瓦斯爐、火爐、吸菸、鍋爐)、瓦斯、電
        氣設施進行檢查、管理,並依火災預防編組表(詳如附件 7、 8
        )明定各區之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
      3.使用火氣設備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9。
      4.公共危險物品之保安監督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0 。
      5.電氣設備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1 。
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2
修正說明:
為使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自主檢查表與消防機關實際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內容相符,
爰配合「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二點附表六之一至附表六之九修正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自主檢查表項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
檢查內容中,有關自主檢查所使用之表件,並刪除現行表 1  至表 9。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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