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8/08
一、第 1 款未修正。
二、為使古蹟及歷史建築管理或使用單位熟稔各該場所潛在致災因子,俾採行相應防
範措施及作為,以提昇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效能,因此,除將序文「特性概要」文
字修正為「致災因子」,並將第 2 款「特性」文字修正為「致災因子」外,自
第 3 款起之各款規定新增「致災因子」文字。
三、為求精簡,爰整併第 6 款及第 7 款為「(六)其他致災因子」,並將第 7
款各目移列至第 6 款第 5 目至第 7 目。
四、鑑於 106 年 2 月 8 日彰化縣定古蹟「關帝廟」因鄰近建築施工產生火星或
火花飛散掉落,受波及而起火燃燒,造成諸多珍貴文物遭到燒毀,顯示古蹟、歷
史建築仍有可能因鄰近建築施工行為而發生火災,爰於第 6 款增列第 8 目規
定,將鄰近建築施工致災危險性納列「其他致災因子」之一,俾供古蹟、歷史建
築管理(內部)人員嚴加防範。
- 103/07/25
一、場所特性概要原列有「(一)一般通則、(二)避難管理、(三)火源管理、(
四)其他」4 款,修正為「(一)用火致災因子、(二)用電特性、(三)修復
施工、(四)縱火危險、(五)天然災害、(六)避難管理、(七)其他」等 7
款,並增列各款特性之說明。
二、整合其他點次之重複或類似內容,以強化內容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