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一、配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及同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換發 許可證書,無需繳納規費,爰增訂第三款。 二、序文、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符合規費法第七條但書之規定,免收取規費之情形。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