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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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工
一、本署平日輪值作業以指揮中心為主體,結合各單位平日輪值人員,因
    應緊急事故進行處置,編組成員之任務職掌規定如下。但指揮督導官
    、總值日官、執勤官及災情監控小組長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輪值
    人員工作:
(一)災情、應變處置作為及後續追蹤之查證分工如下:
      1.執勤員 1、2、3:負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
        縣、南投縣及臺中港,但得視災害狀況,負責主要受災之直轄市
        、縣(市)、港。
      2.參謀組員:負責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經濟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國防部。
      3.查證組員:負責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高雄市、澎湖縣、高
        雄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動部、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海
        巡。
      4.災情彙整員:負責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
      5.後勤組員:負責基隆市、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基隆港、衛
        生福利部、科技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6.資通組員:負責桃園市、花蓮縣、連江縣、花蓮港、教育部、原
        住民族委員會及文化部。
(二)製作災情看板:執勤員 1、2、3。
(三)製作「災害通報單」傳真各級長官及相關災害業管機關:執勤員 1
      、2、3。
(四)製作最新災情簡訊,通報各級長官及相關機關:執勤員 1、2、3。
(五)製作「災情簡報」:災情彙整員。
(六)指導「災情簡報」製作:災情監控小組長。
(七)維持資訊及通訊設備正常運作:資通組員。
(八)啟動災害專屬網站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資通組員。
(九)電話並通報相關機關進駐:參謀組員。
(十)高階長官蒞臨聽取簡報之相關事宜,其分工事項如下:
      1.高階長官車位安排:後勤組員、參謀組員。
      2.進駐單位電話通知、簽到:後勤組員、參謀組員。
      3.本署簡報製作:災情彙整員。
      4.識別背心與座位牌準備、3 樓玻璃門開啟:後勤組員、參謀組員
        。
      5.長官席茶水安排與安全維護事宜:後勤組員。
      6.媒體採訪位置安排、架設管制線、開啟四樓新聞發布室:後勤組
        員、參謀組員。
(十一)新聞媒體配合事項如下:
        1.媒體最新災情訊息製發:如有媒體經由本署綜合企劃組(消防
          宣導科)洽詢災情狀況,由執勤員 1、2、3  製擬,經指揮督
          導官核閱後,逕送本署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發送各媒體
          。
        2.上網公布:由資通組員負責張貼。
        3.新聞稿撰發:由災情監控小組長撰擬,經指揮督導官核閱後,
          逕送本署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發送各媒體。
(十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準備:參謀組員主辦,後勤組員協辦。
二、執勤人員細部工作項目表:
  ┌────┬────────────────────────┐
  │  職稱  │        處        理        措        施        │
  ├────┼────────────────────────┤
  │  署長  │1.接獲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災害通報後,視災情狀況│
  │        │  指揮救災。                                    │
  │        │2.必要時,親自電話報告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內│
  │        │  政部部長等長官。                              │
  ├────┼────────────────────────┤
  │        │1.警鈴鳴動後,立即進駐指揮中心督導指揮各項災害應│
  │        │  變事宜。                                      │
  │        │2.豪雨、地震或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必須│
  │        │  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建議│
  │        │  並請示署長同意後指揮辦理之。                  │
  │        │3.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指揮所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
  │        │  ,並將災情狀況及處置情形報告署長。            │
  │        │4.督導指揮將重大災情訊息及處置情形通報行政院各級│
  │        │  長官(行政院院長、副院長、負責災害防救業務政務│
  │        │  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院長辦公室主任、災害防│
  │        │  救辦公室主任)、部內長官(內政部部長、政務次長│
  │指揮    │  、負責消防業務常務次長、主任秘書)。          │
  │督導官  │5.電話聯繫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災害業管機關│
  │        │  首長或副首長等依權責採取相關應變措施。        │
  │        │6.依署長指示通知業管副署長趕赴災害現場指揮應變。│
  │        │7.決定申請直升機空勘、載運救災、救護人員與後送傷│
  │        │  病患或災民。                                  │
  │        │8.決行簡訊、報告單、通報單、新聞稿、指示決行輪值│
  │        │  人員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申│
  │        │  請書及發送事宜。                              │
  │        │9.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建立指揮幕僚作業,報│
  │        │  經署長同意後,由平日輪值人員(或執勤員)通知相│
  │        │  關業務單位至 3 樓執勤地點。                   │
  │        │10. 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派員前往災害現場成│
  │        │    立本署作業站(前進協調所),報經署長同意後,│
  │        │    由平日輪值人員通知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協調組輪值│
  │        │    人員前往。                                  │
  │        │11. 襄助署長指揮災害應變事宜。                  │
  │        │12.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於警鈴鳴動後,立即進駐指揮中心協助指揮各項災害│
  │        │  應變事宜。                                    │
  │        │2.隨時掌握災情並向指揮督導官、署長報告最新災況。│
  │        │3.指揮執勤官分配各執勤人員執行必要之分工作業。  │
  │        │4.接獲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如農委會、經濟部、交通部│
  │        │  、衛生福利部等災害通報與情資後,指示、分辦後續│
  │        │  查證、通報、應變作為等應辦事項。              │
  │        │5.聯繫有災況直轄市、縣(市)之消防局長、副局長最│
  │        │  新災情及搶救應變作為。                        │
  │        │6.協調氣象局、國家科技中心提供災情分析報告。    │
  │        │7.督導電視媒體監看及查證、更正之執行,並將結果報│
  │        │  告指揮督導官。                                │
  │        │8.襄助(代理)指揮督導官督導辦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        │  。                                            │
  │總值日官│9.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10. 依指揮督導官有關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 CBS│
  │        │    發送指示,指定執勤員或輪值組員填具災防告警細│
  │        │    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申請書。          │
  │        │11. 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建立指揮幕僚作業,│
  │        │    報經署長同意後,由平日輪值人員通知相關業務單│
  │        │    位至3樓執勤地點。                           │
  │        │12. 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派員前往災害現場成│
  │        │    立本署作業站(前進協調所),報經署長同意後,│
  │        │    由平日輪值人員通知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協調組輪值│
  │        │    人員前往。                                  │
  │        │13.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經請示指揮督導官│
  │        │  同意後,親自或指派執勤員鳴動警鈴通知各輪值作業│
  │        │  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           │
  │        │2.警鈴鳴動後以電話通知指揮中心主任、副署長、主任│
  │        │  秘書,並視需要親自或分配執勤人員通報災害管理組│
  │        │  長、災害搶救組長、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長、特種│
  │        │  搜救隊長等相關業管單位,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五。  │
  │        │3.視實際需要分配執勤人員查證、掌握災害各縣市災情│
  │        │  、應變處置、搶救進度及災情現況與統計。        │
  │        │4.指導災情看板與圖表之製作。                    │
  │        │5.隨時掌握災情並向總值日官、指揮督導官及署長報告│
  │        │  最新災況。                                    │
  │        │6.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需啟動│
  │        │  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        │  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執勤官  │7.督導各執勤員應變工作之執行。                  │
  │        │8.依指揮督導官有關 CBS  發送指示,指定執勤員或輪│
  │        │  值組員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
  │        │  申請書。                                      │
  │        │9.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建立指揮幕僚作業,經│
  │        │  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報告署長獲得同意後,指派平│
  │        │  日輪值人員(或執勤員)通知相關業務單位至 3 樓 │
  │        │  執勤地點。                                    │
  │        │10. 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派員前往災害現場成│
  │        │    立本署作業站(前進協調所),經經指揮督導官或│
  │        │    總值日官報告署長獲得同意後,指派平日輪值人員│
  │        │    (或執勤員)通知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協調組輪值人│
  │        │    員前往。                                    │
  │        │11.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需啟動緊急應變小組時,分配參謀組員、查證組員、│
  │        │  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以電話通知災害│
  │        │  管理組組長及第一梯次啟動組別之組長,由其層層轉│
  │        │  知所屬應進駐人員,並掌握進駐情形,並填具檢核表│
  │        │  如表五、表七。                                │
  │        │2.指導「災情簡報」(範例如附件一)製作。        │
  │        │3.綜理各縣市最新災情及新聞監控處置應變作為。    │
  │        │4.督導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
  │災情監控│  情彙整員之應變工作執行。                      │
  │小組長  │5.視災情狀況建議指揮督導官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
  │        │  設層級。                                      │
  │        │6.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需啟動│
  │        │  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        │  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7.新聞稿撰擬。(如附件八)                      │
  │        │8.依指揮督導官有關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
  │        │  )發送指示,指定執勤員或輪值組員填具災防告警細│
  │        │  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申請書。            │
  │        │9.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警鈴鳴動後立即蒐集災情及氣象、資訊,必要時聯繫│
  │        │  中央氣象局,並以電話通知總值日官、災情監控小組│
  │        │  長、災害管理組長、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
  │        │  、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                      │
  │        │2.負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南│
  │        │  投縣及臺中港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視│
  │        │  災害狀況,負責主要受災之直轄市、縣(市)、港,│
  │        │  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
  │        │3.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4.平日新聞媒體監看(49  至 55 臺),填寫「新聞媒│
  │        │  體監看處理表」(如表十一)。                  │
  │        │5.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執勤員(│  、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災情│
  │一、二、│  簡報」(如附件二)。                          │
  │三)    │6.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時,應迅速通報並持續查詢最新│
  │        │  災情狀況。                                    │
  │        │7.製作「災害通報單」(如表六)傳真通報各級長官及│
  │        │  相關災害業管機關。                            │
  │        │8.製作災情看板。                                │
  │        │9.製作發布最新簡訊通報(如附件六)各層級長官、相│
  │        │  關機關。                                      │
  │        │10. 受理電話報案與聯絡相關支援救災機關及直轄市、│
  │        │    縣(市)政府消防局。                        │
  │        │11. 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
  │        │    送申請書陳核,奉核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12.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通│
  │        │  傳會及國防部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
  │        │  填具檢核表如表三。(※)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單位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知會執勤員一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
  │        │  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4.以簡訊通報本署同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駐。(※│
  │        │  )                                            │
  │        │5.有需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以電話、簡訊通知相關機│
  │        │  關窗口派員進駐。(※)                        │
  │        │6.啟動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發送進駐簡訊及通報(│
  │        │  如附件四)給相關機關窗口及本署同仁。(※)    │
  │        │7.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公文簽核。(如附│
  │參謀組員│  件五※)                                      │
  │        │8.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準備:署內、進駐│
  │        │  機關簽到簿冊、識別背心(胸章)、座位牌、防救災│
  │        │  應變系統專案開設,及電視牆設備啟動等,並填具檢│
  │        │  核表如表八。(※)                            │
  │        │9.負責高階長官蒞臨時之背心與座位牌準備。(※)  │
  │        │10. 高階長官蒞臨時應進駐單位之電話通知。(※)  │
  │        │11. 辦理高階長官車位安排事宜。(※)            │
  │        │12. 負責議程規劃與撰擬高階長官裁示稿。(※)    │
  │        │13. 媒體採訪位置安排、架設管制線、開啟四樓新聞發│
  │        │    布室。                                      │
  │        │14. 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
  │        │    送申請書陳核,奉核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15. 本署所管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建│
  │        │    物及設施、特種搜救隊基地建物及設施)核心功能│
  │        │    運作受影響時,發送簡訊至「行政院災害防救緊急│
  │        │    簡訊發送管理系統」轉發府院高層,以國土安全事│
  │        │    故通報單通報。                              │
  │        │16.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澎湖縣、高│
  │        │  雄港、工程會、勞委會、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  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
  │        │  如表二、表三)。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及機關,各災害現場指揮官、│
  │        │  災害範圍、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
  │        │  本署建議應變作為。                            │
  │        │3.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查證組員│  媒體監看(49  至 51 臺),如有負面輿情報導,填│
  │        │  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表」(如表十一)。        │
  │        │4.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知會執勤員 1、2、3 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 │
  │        │  彙整員配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5.依指示製作「搶救佈署圖」等災情圖資。          │
  │        │6.利用網路搜尋災害相關新聞(例如 FB、LINE、PTT  │
  │        │  、網路新聞)。                                │
  │        │7.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 CBS)發送│
  │        │  申請書陳核,奉核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8.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之災情查證、│
  │        │  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二、表三│
  │        │  )。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及機關,各災害現場指揮官、│
  │        │  災害範圍、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
  │        │  本署建議應變作為。                            │
  │        │3.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災情彙整│  ,知會執勤員一、二、三更新災情看板,並製作更新│
  │員      │  「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4.影送製作之「災情簡報」(如附件一)資料予署長、│
  │        │  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消防署指揮中心主任、執勤│
  │        │  官、災情監控小組長……等各級長官。            │
  │        │5.依指示協助製作「搶救佈署圖」等災情圖資。      │
  │        │6.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
  │        │  申請書陳核,奉核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7.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基隆市、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基隆港、衛│
  │        │  生福利部、科技部及原能會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
  │        │  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二、表三)。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及機關,各災害現場指揮官、│
  │        │  災害範圍、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
  │        │  本署建議應變作為。                            │
  │        │3.負責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空調、飲水、便當、環境清│
  │        │  理、影印及傳真紙張等庶務後勤事宜,與機電人員確│
  │        │  認維護狀況,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九)。          │
  │        │4.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        │  媒體監看(52、53  臺),如有負面輿情報導,填寫│
  │後勤組員│  「新聞媒體監看處理表」(如表十一)。          │
  │        │5.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知會執勤員一、二、三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
  │        │  彙整員配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6.協助參謀組員有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
  │        │  (※)                                        │
  │        │7.負責長官蒞臨時之茶水準備與安全維護相關事宜。  │
  │        │8.媒體採訪位置安排、架設管制線、開啟四樓新聞發布│
  │        │  室。                                          │
  │        │9.高階長官蒞臨時協助參謀組員辦理相關事宜。      │
  │        │10. 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
  │        │    送申請書陳核,奉核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11.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桃園市、花蓮縣、連江縣、花蓮港、教育部、原│
  │        │  民會及文化部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
  │        │  填具檢核表(如表二、表三)。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及機關,各災害現場指揮官、│
  │        │  災害範圍、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
  │        │  本署建議應變作為。                            │
  │        │3.維持所有資訊及通訊設備正常運作,並填具檢核表(│
  │        │  如表十)。                                    │
  │        │4.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        │  媒體監看(54、55  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
  │資通組員│  處理表」(如表十一)。                        │
  │        │5.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知│
  │        │  會執勤員一、二、三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
  │        │  員配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十三)。        │
  │        │6.啟動災害專屬網站並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        │
  │        │7.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
  │        │  申請書陳核。                                  │
  │        │8.簽收奉核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
  │        │  申請書,立即發送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
  │        │  )訊息,填列發送時間送參謀組員收執備查。      │
  │        │9.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備註:1.上表有關執勤員 1、2、3  分工事項之執行,由各執勤員按
            指揮中心相關作業規定依權責辦理,如有未明確規定部分,
            統由執勤官分配或彈性調整分工事項。
          2.加註「※」項目為災害管理組人員接獲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
            立通知進駐後應協助辦理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108/06/24
「海洋委員會」於一百零七年四月正式成立,配合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降編入海洋委
員會,爰酌作文字修正。

依據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發布「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
重大災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緊急警報作業規定」,新增執勤人員細部工作項
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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