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 )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