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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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進入辦公場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亦不可任意接受
      陌生人所託帶之物品。
(二)除值勤人員及因公務需要經核准者外,一律不得於辦公場所留宿。
(三)蒸飯箱及微波爐除用於蒸便當、微波食物外,一律不得烹煮食物,
      並應注意用電安全。
(四)於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通報一、
      二級主管及政風室處理,並通知轄區警察單位或一一○:
      1.無故潛入或冒用證件進出。
      2.在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附近,無故逗留,梭巡、觀望,形跡
        可疑。
      3.攜帶物品進出,拒絕或逃避查驗,或棄置逃逸。
      4.身懷兇器、炸藥或其他危險物品、穿著不合時宜(如夏天穿著厚
        重大衣或外套)、衣服內有異常突起或隨身背包或手提袋有電線
        、開關外露等跡象。
      5.身分不明,言語支吾或行為詭異。
      6.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
      7.不明物品棄置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
      8.不明車輛在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附近停留(如車輛前後車牌
        不一致,車型與所承載重量明顯不符)。
      9.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內部設施或物品安放位置突然改變形狀
        。
     10.不明人士來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販(兜)售物品。
(五)如有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或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主管及
      警察機關,儘量保存現場完整性,並通報本屬暨所屬機構政風室協
      處。
(六)下班離開辦公處所應關閉燈具及電氣用品之電源,並確實關鎖門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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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31
配合本署組織改造及實務運作,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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