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8/28
因應本署新增所屬機構,爰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 112/05/09
一、修正第一款,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應成立甄選
委員會辦理甄選,決定當選人員一名,函報本署辦理公開表揚。
二、第二款各目酌作文字修正;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第二目後段。
- 108/04/02
一、增訂第一款初評規定,明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先進
行初步審查,擇優提報人選。
二、增訂第二款複評規定,明定先由本署業務單位擬具審查意見,提送甄審委員會,
再由甄審委員會票選決定當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