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試驗時,發現有可修補之缺點或試驗設備
故障等不影響產品性能者,得辦理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試驗結果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判定合格
。
第一項項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原試驗等級重新採樣,補正試驗數量應扣
除第一次試驗數量中之預備品及不良品。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等級為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嚴格試驗者,經試驗不合
格時,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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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一、考量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施認可品目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
    計錯誤除外)、標示遺漏、零件安裝不良等屬輕微、一般缺點,以及個別認可抽
    樣試驗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或
    試驗設備故障等情形,因其缺點可修補,且不影響產品本體性能,爰參考消防機
    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規定,第一項明定申請補正試驗之要件及
    次數。
二、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試驗結果之判定,因屬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個別性質,業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品目基準,明定其試驗內容及判定試驗合格之依據,如
    泡沫噴頭認可基準業訂有放射量試驗、強度試驗、泡沫分布試驗、發泡倍率及滅
    火試驗之試驗內容及試驗合格判定數據,一齊開放閥認可基準業訂有、性能(動
    作)試驗、性能(最大流量放水)試驗、耐壓力 (閥體、控制部) 試驗及耐壓
    力(閥座、閥座洩漏)試驗之試驗內容及試驗合格判定數據,爰第二項明定型式
    認可及型式變更試驗結果合格與否之判定。
三、第三項明定個別認可補正試驗之試驗等級,以及補正試驗受檢數量之決定。
四、第四項明定個別認可採最嚴格等級試驗時,表示其前一批試驗產品品質不良率高
    ,基此,在此試驗等級之個別認可,不再進行補正試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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