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之申請人,指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者;
其不在國內者,指其在國內有營業所之輸入者或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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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參考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明定型式認可申請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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