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4
四、使用對象:本署及所屬機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及其他經核
    准之機(構),並優先提供火災預防相關課程使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4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
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現行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
所屬機構,爰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