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對象:本署及所屬機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及其他經核 准之機(構),並優先提供火災預防相關課程使用。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 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現行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 所屬機構,爰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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