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9/14
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二點說明二。
- 106/11/14
配合署內業務單位重新編組,將「秘書室公關科」修正為「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
,並修正其辦理事項為「發布」外洩事件發生單位擬定之聲明稿或發言稿。
- 102/09/02
為落實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公務機關應公開事項及應指定專人辦理個人資料檔案
安全維護等規定,並妥適處理當事人依據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權利
向本署提出之請求,爰規定各單位應辦理或考核前述相關事項之執行,以確實執行本
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