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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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共一式十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以不超過一百頁為限(不含表格附件),其
      格式及內容如附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07/03
刪除本點第二項規定,要求申請(專業)機構不得委由其他機構辦理試驗。
103/07/04
一、申請專業機構所需檢附文件應予明定,爰於第一項、第二項明文申請時應備文件
    及作業計畫書內容。
二、專業機構於申請時如有委由其他試驗機構辦理之情形,應檢附與受託機構雙方契
    約,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負責人機構或公司簽章,以足資證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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