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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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核撥:
(一)本計畫經費性質為補助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
      依程序辦理,並應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保留申請。補助經費有賸餘,應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三)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依各年度中
      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
      原則處理:
      1.依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
        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直轄
        市、縣(市)政府。
      2.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發包金額或賸
        餘款項,與本部原核定經費差異達百萬元或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需說明相關原因函報本部。(四)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
        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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