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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規定使用「培訓中犬隻」易與修正規定第二點所稱「培訓犬」混淆,爰各款
中有關「培訓中犬隻」統一修正為「犬隻」。
二、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
疫條件」第四點附件一之二十四犬貓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九點規定,修正第一款隔
離時間為七日。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第六款管理照護犬隻之規定,並就犬隻之健康檢查、牙齒狀況及施打疫苗事
項分列三目明定之。
五、現行第八款健康檢查等事項已於第六款明定,爰予刪除。
六、現行笫九款移列至第八款;第十款移列至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