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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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負責活動安全,與活動場所管理者及其他
    協辦單位簽訂安全協定,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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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一、明訂安全管理職責。
二、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擔負活動前、中、後各項安全管理事項之全部責任與
    義務;另主辦者應與場地管理者或協辦單位等事先協調各自應負之責任,簽訂協
    定,以明確各自應負責之安全事項,並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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