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4
四、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室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員佔有之面積在一點
      五平方公尺以上。
(二)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三)黑板或白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四)有擴音設備、投影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化教學設備。
(五)教室通風良好,維持適當之溫溼度。
(六)教室應有適當採光及照明,桌面照度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七)教室內經常性噪音量以六十分貝以下為原則。
(八)足夠之清潔飲水及盥洗衛生設備。
(九)依規定設置消防、避難逃生及安全衛生設施,並於明顯之處所載明
      訓練機構名稱、負責人、辦理講習訓練之種類、避難逃生指示圖等
      。
(十)未有違反消防法令之情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