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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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時間:
(一)上班時間:上午 8:10-12:00 ,下午 14:00-18:00。
(二)教官授課時間:原則為每日上午 8:10-12:00 ,下午 14:00-18
      :00,晨間及夜間視課程需要進行授課。
(三)討論時間:每週應選定時段於教官辦公室或特定處所研討上課模組
      並製作討論紀錄。
(四)上下班打卡與請假等差勤事宜依消防署差勤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五)加班規定:
      1.每日可加班時數:4 小時為上限,列為基本授課時數或服務時數
        者不得填列加班時數,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 20 小時。
      2.加班申請:於加班日翌日 12 時前上網登錄加班申請。
      3.加班事由:依「備課」、「課程研討」、「教官會議」等事由如
        實填寫。
      4.加班補休:加班時數不支領加班費,但可申請加班補休,並於返
        縣市消防局服務時,由本中心函請各縣市消防局列為未支領加班
        費時數作為敘獎參考。
(六)上班時間除實際有授課者外,均應在教官辦公室處理備課、課程研
      討、教材教案製作等訓練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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