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災地圖作業手冊 (106/03/0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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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製作原則
一、因地制宜
    各地因災害類型、所轄幅員大小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自行
    決定製作之災害類型及行政區層級,參酌本手冊之相關圖示呈現,並
    可納入地方生活及觀光等便民資訊,另倘基於繪製特定目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可依需求自行調整圖面內容格式,以擴大防災地圖使
    用效能。
二、具易辨識性
    考量地區獨特環境條件以及特殊之人、事、物特性,完整分析各地區
    面臨之災害以及應有之處置,並清楚標示可能發生之災害類型及地點
    、災害影響範圍、避難收容處所、疏散避難方向、防救災設施與設備
    等資訊位置。
三、內容完整性
    防災地圖內容應呈現完整資訊,以有效傳遞民眾防災訊息。
四、保持常新
    由於地形地貌或各項設施,會因大自然或人為破壞而有所改變,原繪
    製之相關防災地圖內容,恐受影響有失真之虞,故每年應定期檢討修
    訂,圖面所列各項防災資訊如有變更,亦需即時更新,以隨時保持常
    新。
五、文字符號
    使用之文字或符號應注意國際共通語言或標示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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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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