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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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消防機關應依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第六點規定,自行遴選
    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常訓教官及助教組成教官團,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
    總教官;並視需要得就各專業領域指定一人擔任主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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