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本班教育訓練實施三千公尺跑步體能測驗,測驗成績列為前點第一項
    生活輔導成績之加減分項目;其合格基準,依本署訂定之消防人員常
    年訓練實施規定辦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1/22
實施體能測驗之方式及合格基準。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