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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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應辦理之業務:
(一)審查及訪查防災士培訓機構。
(二)提送符合資格之防災士名冊至本部。
(三)編修防災士教材教案及測驗題庫。
(四)訓練防災士種子師資。
(五)轉發韌性社區網站帳號及密碼、審查及註銷韌性社區標章、提送符
      合資格之韌性社區清冊至本部。
(六)輔導企業推動防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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