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章程及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證
    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名冊及講習或
    訓練證明文件。
五、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六、業務執行規範:包括檢修機構組織架構、內部人員管理、檢修客體管
    理、防止不實檢修及其他檢修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七、檢修作業手冊:包括檢修作業流程、製作檢修報告書及改善計畫書等
    事項。
八、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
    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本條未修正。
108/11/18
一、定明申請許可應檢具文件。
二、另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
    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
    之訓練證明文件。」係針對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定期複訓明文,爰檢修機構
    所屬專任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若取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未滿三年
    ,該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得免再提供第四款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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