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場所標示板(如圖例二):
(一)內容:
      1.場所名稱:依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容器保管室」或「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2.「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應標明「儲存氣體名稱」;「液化
        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標明「串接使用量」。
      3.緊急連絡人姓名及電話:應為該場所管理權人或其指派之緊急處
        理人員。
(二)顏色:白底黑字。
(三)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四)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五)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
      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六)位置: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
      入口附近,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設於串接容器附近,且
      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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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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