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班之訓練時數、課程項目、講師資格、辦理程序及合格證書核發
事項,規定如下:
(一)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其中採分組討論、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者,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二)課程分類及項目如下:
1.指揮官的角色(六小時以上):
(1)指揮官基本素養。
(2)圖上訓練(兵棋推演)。
(3)實作訓練教案製作要領。
2.領導統御(八小時以上):
(1)健康管理與勤務適配。
(2)教育訓練方法。
(3)危險預知訓練。
3.搶救相關勤業務:
(1)消防設備活用要領
(2)火災原因調查
4.指揮搶救(十六小時以上):
(1)派遣模組研討。
(2)幕僚人員作業要領。
(3)火煙判讀與建築物判讀。
(4)人命搜救要領。
(5)現場指揮(包括情報蒐集、狀況判斷、指揮處置)。
(6)安全管理(包括人為錯誤對策)。
(7)Mayday 與快速救援小組(RIT) 。
(8)消防水源運用。
(9)各類建築物搶救要領(包括鐵皮屋建築物)。
(10)災害案例研討。
(11)實作訓練。
5.其他:
(1)開訓儀式。
(2)結訓座談與結訓儀式。
(三)課程講師由本署參考前點第三款規定,擇適當國內外學者、專家或
救災實務工作人員擔任。
(四)合格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員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始具有取得合格證書之資
格。
2.訓練結束後三年內,實際擔任火災搶救指揮訓練相關課程(大隊
以上層級主辦)之教官,累積授課時數達八小時以上者,將授課
教材及相關授課證明文件報本署審查後,由本署核發訓練合格證
書。逾三年期限未達成實際授課時數者,應重新參加中央班訓練
。
3.本署得依實際需要,要求學員繳交實作訓練教案一份,並經審查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