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者,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調查會委員任期及出缺時補聘任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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