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機構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
(一)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
      業務人員組成五人以上審查小組,進行實地審查。
(二)審查項目、內容及配分如附表四,審查結果總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以上者為合格。
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機構取
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認可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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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1
一、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登錄申請案件書面及實地審查之程序、方式及合格
    標準。
二、第二項定明通知補正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之效果。
三、第三項定明登錄證書核發程序及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從事認可業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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