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機構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申請機構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至現場進行實地審查(
    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五)。
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機構取
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檢驗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實施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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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2
一、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登錄申請案件書面及實地審查之程序及方式。實地
    審查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申請機構所在地之當地消防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
    。
二、第二項定明因書面審查項目或實地審查項目中有任一項不符規定者,即應通知補
    正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之效果。
三、第三項定明登錄證書核發程序及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從事檢驗業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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